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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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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选拔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我省...

  

四川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图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选拔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体育强省建设,决定举办四川省第十二届运动会。

  为保证四川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各项目竞赛的规范、有序、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竞赛规程总则。

  田径、游泳、跳水、体操、艺术体操、举重、国际式摔跤、柔道、拳击、武术(套路、散打)、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足球、棒垒球、女子曲棍球、射击、射箭、赛艇、皮划艇(激流回旋)、跆拳道,共23项。

  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

  (三)参赛运动员的年龄须符合各项目年龄规定(具体见附表《四川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各项目组别、年龄、金牌一览表》)。

  (四)参赛运动员须按照《四川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进行注册,持省体育局核准签发的运动员注册证(IC卡)参加比赛。

  (五)本届省运会周期将进行3次运动员注册,注册时间分别为2011年、2012年、2013年的上半年。2013年只进行各项目最小年龄组运动员的补充注册。凡一个组别的项目,注册截止时间是2012年。其他时间不再办理注册。

  (六)参赛运动员完成省内注册后,由省级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

  (七)参赛运动员须参加2013年的四川省青少年锦标赛,完成注册、报名、实际参赛。

  (八)省优秀运动队(包括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输送到解放军并实行两次计分)符合年龄规定的正式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参赛须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注册证。

  (九)经省体育局批准、由省市(州)共建的省优秀运动队二线队伍的适龄运动员,按照《四川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了注册的,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如原输送单位未报该项目,可代表共建单位参赛。

  (十)每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比赛。各市州参赛运动员均不能相互交流。

  (十一)省优秀运动队从省外引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省运会,运动员户籍所属市州可享受本总则第十条第(九)、(十)、(十一)、(十二)款的计分奖励政策和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输送奖政策。

  (十二)市州自行在省外引进运动员的户口迁入时间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完成。同时应报省级各项目管理单位备案、并在总局注册。

  (十三)各地已代表外省、市、自治区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省运会。

  (十四)凡不参加国家和省上指派的比赛和集训的运动员,省体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参加本届省运会的资格。

  (十五)参加比赛的所有运动员名单及基本信息将在四川青少年体育网上公示。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省体育局接受举报运动员资格问题的截止时间为各项目决赛开始前30天,逾期不再受理。举报单位或个人须提供举报证明材料。

  (十六)各市州体育(文体)局应对所辖地区参加比赛运动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对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厉批评、教育和处罚。

  (十七)高尔夫球项目的运动员参赛资格按《四川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高尔夫球比赛竞赛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设田径、游泳、体操、跳水、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下同)、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女子曲棍球、举重、柔道、射击、赛艇、皮划艇(不含激流回旋),共16个重点项目。

  1.各参赛单位可在以上16个重点项目中选报8个项目,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参赛项目。

  4.各代表团所报的项目,必须是连续两年(2012、2013年度)组队参加全省青少年锦标赛的项目。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个别项目将另订竞赛评分细则。

  (二)各项目比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办法执行,各项目竞赛规程由省级各项目管理单位制定。单项竞赛规程必须服从竞赛规程总则。

  (三)部分项目因报名参赛队(运动员)较多,可进行预选赛,并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名额参加决赛。省优秀运动队适龄运动员可直接参加决赛。

  (四)本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以及各竞赛项目中的小项,如报名参赛的单位(团体、单项)不足3个时,则取消该项目或小项的比赛。

  (五)各项目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省级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调派,报省体育局统一审定。

  (六)在本届省运会决赛中,除部分有纪录项目和重竞技对抗项目按照规则规定比赛名次可以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名次,不得并列。

  (一)篮球、排球、足球、女子曲棍球项目录取前十二名,各名次依次按13、11、10、9、8、7、6、5、4、3、2、1乘4计分;获得前四名的,分别按4、3、2、1枚金牌计算。

  (二)棒、垒球项目录取前八名,各名次依次按13、11、10、9、8、7、6、5乘3计分,前三名分别按3、2、1枚金牌计算。

  (三)其它项目录取前八名,各名次依次按13、11、10、9、8、7、6、5计分,前三名分别按金、银、铜牌各1枚计算。(高尔夫球项目比赛成绩不计入代表团成绩)

  (五)单项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八名并列,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计分。

  (六)获得各项目比赛前三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四名以后录取名次的,颁发证书。

  (七)破世界纪录(含青少年)加2枚金牌、26分;破全国以上纪录(含青少年)加1枚金牌、13分。一个运动员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予以加牌、加分。

  (八)符合参加本届省运会资格的适龄运动员,因选调国家队、代表国家参加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比赛而不能参赛的,每人按2枚金牌、26分计算成绩;因选调国家队、代表国家参加亚洲锦标赛和亚洲杯比赛而不能参赛的,每人按1枚金牌、13分计算成绩,分别计入所属代表团的综合金牌榜、奖牌榜和总分榜。

  (九)各市州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含四川和解放军实行两次计分,下同)的运动员参加第三十届奥运会的,每人按1枚金牌、13分计入代表团;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再分别按13、11、10、9、8、7、6、5分乘6,奖牌数乘6计算。

  (十)各市州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第十六届亚运会(全运会项目,下同)上取得前八名的,分别按13、11、10、9、8、7、6、5分乘2,奖牌数乘2计算。

  (十一)各市州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第十二届全运会上取得名次的,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女子曲棍球、棒垒球)按实际得分、得牌数计算;团体项目按实际得分、得牌数乘2计算;单项按实际得分、得牌数乘3计算。

  (十二)各市州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青奥会上取得前八名的,分别按13、11、10、9、8、7、6、5分乘2,奖牌数乘2计算。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成绩统计,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有关统计办法执行。

  按各代表团在所有比赛项目中获得的金牌数,与各市州于本届省运会周期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等比赛中获得的金牌数的总和排序并公布名次。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银牌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铜牌相同,名次并列。

  按各代表团在所有比赛项目中获得的奖牌数,与各市州于本届省运会周期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等比赛中获得的奖牌数的总和排序并公布名次。奖牌多者,名次列前;奖牌相同,名次并列。

  按各代表团在所有比赛项目中获得的总分数,与各市州于本届省运会周期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等比赛中获得的总分数的总和排序并公布名次。分数高者,名次列前;分数相同,名次并列。

  按各代表团在选报的重点项目比赛中获得的金牌数排序并公布名次。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银牌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铜牌相同,名次并列。

  按各代表团在选报的重点项目比赛中获得的总分数排序并公布名次。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名次并列。

  按各代表团在本届省运会周期正式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人数排序并公布名次。以省政府正式下发的运动员选招文件为依据。

  (一)比赛期间,凡对比赛裁决提出申述者,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仲裁委员会处理,并交纳保证金。申述期间,维持原判。各项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结果答复申述者。胜诉退还保证金,败诉不退保证金。

  (二)凡在四川青少年体育网上正式公示的参加本届省运会的运动员,被举报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查实后取消参赛资格。凡取消一名运动员参赛资格,扣罚所属市州代表团(综合奖项)一枚金牌、13分。

  (三)凡在报名后无故弃权,比赛中停赛罢赛、打架斗殴、徇私舞弊等违反体育道德和纪律者,经查实后,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赛、罚款、通报批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等处罚。

  (四)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和省体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二至三人。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按代表团总人数配备(100人以内配备5人,100至200人配备8人,200人以上配备15人)。领队、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的报名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各代表团(队)食宿由大会统一安排,但应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等;提前报到和超编的人员食宿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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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代表团团旗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长3米,宽2米。旗杆由大会统一准备。旗面文字统一规定为:“××市(州)”。

  (四)各代表团运动队的服装必须统一整齐。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服装规格、样式、颜色、号码以及有关标识等按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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