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教学突出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92号)《宜宾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宜宾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结合叙州区实际,我局代拟了《宜宾市叙州区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从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三十个自然日)。
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叙州区教育和体育局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需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和《宜宾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宜宾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成果内容包括教学研究成果(反映课程及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究的成果,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和教育研究成果(反映教育管理改革与事业发展的成果,九游体育官方网站包括师资队伍、现代学校制度、区域教育监测与评价及其他综合改革的成果等)两大方面。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坚持引导优秀人才终身从教,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倾斜。坚持示范引领,重在应用推广,带动提高相关领域人才培养能力。坚持标准,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允许各个等级奖项有空缺。
第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区级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评奖时设立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负责区级教学成果初评工作。宜宾市叙州区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承担区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教师和其他公民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区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区级教学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体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时代精神,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
(二)区内首创。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先进性,已取得显著成效,在全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成果来源可以是各级各类课题,也可以是自选项目。区级及以上课题研究的成果必须经区级或以上教科研机构组织的专家鉴定并结题,校级课题研究成果必须按照区教科研机构有关规定进行成果鉴定并结题。自选项目研究成果必须经区级或以上教科研机构组织专家鉴定;
(四)已经过两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至今仍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应用,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已获区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再次申奖,必须在理论建树和实践研究中有新的重大突破。
第八条 区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四年评审一次,与省、市同期对优秀教学成果予以表扬奖励。
区级教学成果奖由区政府公布,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及标准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区政府审定,奖金由区政府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一)区所属单位及该单位所属的个人,由该单位筛选后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单位、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申报区级教学成果奖,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前款规定申报。
通过初评的项目,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予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二条 获得区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获奖者考绩档案,作为获奖者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颁奖机关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在教学成果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