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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app:关于印发《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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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游官方入口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九游官方入口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运动防护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运动性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运动防护师提高职业道德操守。注重考察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

  第四条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初级运动防护师。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打通高技能人才和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运动防护师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七条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的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运动防护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体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按自治区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和相关培训。

  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的人员应当具备运动医学、运动防护、运动康复、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或医学、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或方向。

  1.具备博士学位的,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并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并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并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并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系统掌握运动防护领域专业理论和知识,高度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具备培养、指导高级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2篇以上运动防护方面的论文(每篇3000字以上,且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2项以上公开发表运动防护方面的其他代表性成果。

  4.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领域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具备培养、指导中级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2篇运动防护等相关方面的论文,或2项以上运动防护方面的其他代表性成果。

  3.独立或者主持完成3次以上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并提供3份典型疑难案例。

  4.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可直接申报,其他人员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3.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代表性成果等均应与运动防护师专业相关,且为获评现职称以来取得,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3.“核心期刊”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收录的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和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发布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

  7.“成绩”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8.“代表性成果”包括盟市(厅、局)级以上研究课题、科研项目、发明专利等。

  第十七条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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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运动防护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运动性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运动防护师提高职业道德操守。注重考察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

  第四条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初级运动防护师。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打通高技能人才和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运动防护师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七条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的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运动防护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体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按自治区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和相关培训。

  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的人员应当具备运动医学、运动防护、运动康复、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或医学、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或方向。

  1.具备博士学位的,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并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并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并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并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系统掌握运动防护领域专业理论和知识,高度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具备培养、指导高级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2篇以上运动防护方面的论文(每篇3000字以上,且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2项以上公开发表运动防护方面的其他代表性成果。

  4.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领域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具备培养、指导中级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2篇运动防护等相关方面的论文,或2项以上运动防护方面的其他代表性成果。

  3.独立或者主持完成3次以上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并提供3份典型疑难案例。

  4.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可直接申报,其他人员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3.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代表性成果等均应与运动防护师专业相关,且为获评现职称以来取得,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3.“核心期刊”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收录的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和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发布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

  7.“成绩”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8.“代表性成果”包括盟市(厅、局)级以上研究课题、科研项目、发明专利等。

  第十七条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5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运动防护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运动性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运动防护师提高职业道德操守。注重考察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    第四条  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初级运动防护师。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运动防护师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的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运动防护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体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按自治区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和相关培训。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的人员应当具备运动医学、运动防护、运动康复、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或医学、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或方向。    (一)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须具备的条件: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并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的,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并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并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并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并从事运动防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申报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师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运动防护师工作满2年。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运动防护领域专业理论和知识,高度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二)工作能力    具备培养、指导高级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累计完成800个以上下队单元的运动防护工作量。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2篇以上运动防护方面的论文(每篇3000字以上,且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2项以上公开发表运动防护方面的其他代表性成果。    3.独立完成或主持5次以上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并提供5份典型疑难案例。    4.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1人次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前三名;    (2)2人次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四至八名;    (3)3人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前三名。    第十二条  高级运动防护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领域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工作能力    具备培养、指导中级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累计完成500个以上下队单元的运动防护工作量。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2篇运动防护等相关方面的论文,或2项以上运动防护方面的其他代表性成果。    3.独立或者主持完成3次以上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并提供3份典型疑难案例。    4.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1人次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四至八名;    (2)2人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前三名;    (3)2人次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或全国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十三条  中级运动防护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运动防护领域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可直接申报,其他人员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累计完成300个以上下队单元的运动防护工作量。    2.提供1份独立完成的运动防护典型疑难案例。    3.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1人次全国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2)2人次全国高水平比赛四至六名;    (3)5人次全区运动会冠军。    第十四条  初级运动防护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代表性成果等均应与运动防护师专业相关,且为获评现职称以来取得,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运动队”指各级体育部门、俱乐部、学校等组建和管理的运动队。    2.“1个下队单元”指随队开展运动防护工作半天(或满4小时)。    3.“核心期刊”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收录的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和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发布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    4.“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5.“年”均为周年。    6.所列运动成绩均指竞技体育项目成绩,包含夏季项目和冬季项目。    7.“成绩”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8.“代表性成果”包括盟市(厅、局)级以上研究课题、科研项目、发明专利等。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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